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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专栏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为全民创造幸福美好生活是我们的共同目标!社会保险制度已实现全覆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已成为我国全民的福祉。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服务对象

  依法参保缴费的人员,即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非企业职工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外人员)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员。

  ◎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用人单位及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住院起付标准每年56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最高封顶线为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倍(2013年约21万元)。

  (2)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2013年约49万元);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3)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等);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未就业的成年居民、城镇学校学生和幼儿园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成年居民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式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普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0元,普通未成年居民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参保人员可享受每年100元的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的可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住院起付标准:成年居民首次住院为一级以下医院100元、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未成年居民每次住院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比例为:市内住院一级以下医院85%、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50%,市外住院40%,最高封顶线为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3年约10万元)。(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关于职工维权

  单位职工(包括非公企业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外人员),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你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应当及时提醒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你办理,用人单位不愿为你办理的,可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注:以上报销程序如有不祥之处,请咨询贵港牡丹妇产医院医保办杨妮0775-593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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